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2民初8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兴金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告贵州兴金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天宝
书记员 赵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