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

迁安市人民医院与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1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迁安市兴安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城南冷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迁安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迁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迁安市人民医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迁安市人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