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

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与***、钱晶晶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异845号
异议人: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城南冷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爱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申请执行人:钱晶晶,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李爱云,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1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法定代理人:邢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巴士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平青大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梁采凤,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邓杰等66人(身份情况详见附表一)。
申请执行人:邱首静等66人(身份情况详见附表二)。
被执行人迁安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山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鸿峰,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等人与迁安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异议人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称,(2018)冀02执2495号之二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并裁定异议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异议人迁安市德诚建筑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系基于实体权利主张对涉案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其异议的审查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本案由本院执行一分局迁安执行大队负责办理。又根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执行裁决和涉执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唐中法〔2016〕55号)第三条的规定:“县(市)区执行大队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告知其直接到县(市)区执行大队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立案窗口提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登记立案。”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处理,由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蒋志勇
审判员  杨福东
审判员  樊玲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