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世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5民初16266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道沙湾路18号轻工业厂房一楼B区18号。
经营者:***,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桥南侧亚都花园A栋1501(户室号1201号)、1502号(户室号1201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向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未按本院指定时间缴纳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世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