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长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30民初1412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长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奥林匹克花园雅典组团A栋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LKK3P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1391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长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 人民陪审员  向 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