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回转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8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8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一案,总金额为276800元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利息费等费用,被执行人***先期履行到位40000元,余款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由***申请再审的最终结果出来后再一并处理。因本案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3)湘0821执18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