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30民初1412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人,住***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长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奥林匹克花园雅典组团A栋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LKK3P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人,住***市永定区,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3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县人,住**县,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1391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人,住***市永定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长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湖南省长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