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1民初2260号
原告:***,女,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1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女,198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