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4民初983号
原告:溆浦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224MA4RAPFT4N,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13915U,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RRLRM5U,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
负责人:***。
原告溆浦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永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材设备租金333403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3340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额租金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建筑器材设备租赁合同》,原告永兴公司作为出租方如约履行《合同》全部约定。被告自租赁起就陆续违约,截止2021年12月23日收回租赁物时,共欠原告租金333403元。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约定在2023年12月3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还欠原告租金333403元。据此,被告的欠付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沙坪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争议双方已在案涉《建筑器材设备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就争议解决进行了约定:“…协商不成,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且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建筑器材设备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有违约,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长沙市开福区系被告沙坪公司住所地,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沙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规定,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151元,退回原告溆浦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由原告溆浦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另行向管辖法院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