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4民初4628号 原告: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7栋13A-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396797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13915,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RRLRM5U,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6月21日出生,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安拆费37144元;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10月29日为5948.35元);三、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暂合计为46092.35元);四、判令二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4日,被告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塔机安拆施工合同》、《施工升降机安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因施工需要委托原告安拆塔式起重机设备3台、安拆施工电梯3台用于怀化市溆浦县国有煤炭企业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1#、2#、8#楼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对塔机的安拆费、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截止至2024年10月29日被告拖欠安拆费总费用为37144元,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安拆费,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然拖欠安拆费37144元。除此之外,因被告沙坪公司为被告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的总公司,因此被告沙坪公司应当为被告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沙坪公司与被告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还须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基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现具状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求。 被告沙坪公司、沙坪公司溆浦分公司在答辩期限内辩称,原、被告在合同中书面约定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也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视为有效。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塔机安拆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施工升降机安拆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开福区系被告沙坪公司住所地,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沙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规定,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76元,退回原告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由原告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另行向管辖法院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