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5民初18050号
原告:湖南大禹神工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59号(回龙铺镇金玉村黄泥组)。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11日,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冬塘组7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4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七术塘组221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弘坤企业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大禹神工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弘坤企业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大禹神工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大禹神工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