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康盛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0279号之四
原告:江苏康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康博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愿,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30层3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康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康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康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850元,合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