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31民初245号
原告:涿鹿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涿鹿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涿鹿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涿鹿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97.24元,减半收取计15148.62元,由原告涿鹿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