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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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91民初33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口市君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因需要准备证据,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