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91民初33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口市君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因需要准备证据,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