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28民初219号 原告: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96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00元(以137960.5元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lpr利率3.6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怀安县天泽骏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原告施工方式、承包范围;工程量、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双方并签订《工作量认证单》,对原告施工量予以确认。但被告却未完全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13.79605万元。另根据《民法典》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就合同欠付工程款没有异议。就原告起诉第二项起诉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应当自2021年12月27日起算。事实上原被告就欠付工程款于2021年12月27日达成合意(发过一个沟通函,即双方没有盖章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确定了未付工程款并未对违约金进行陈述,原告事实放弃了2021年12月27日之前的违约金。别的没有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怀安县天泽骏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怀安县天泽骏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基坑支护施工(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桩顶冠梁施工、护坡土钉、挂网、喷射混凝土)所需机械、人工、材料等工序和费用(C30商品混凝土甲方提供,费用从合同总价扣除,不含水电费)。合同价款:支护桩及桩顶冠梁施工费520000元,基坑边坡面层支护暂估为300000元,最终以完成工程量决算,工程总价包含税金。工期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付款方式为: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支付410000元,付款比例约50%,完成全部工程量支付370000元付款比例约45%,地下车库施工封顶支付40000元,付款比例约5%。 庭审中,被告对尚欠工程款137960.5元无异议。被告对工程于2018年5月份竣工无异议。 本院认为,《怀安县天泽骏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后,被告亦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796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即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因双方合同约定至地下车库施工封顶后10天内付完工程款,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下车库施工封顶时间,原、被告对工程于2018年5月竣工均无异议,故本院确定利息从2018年6月起计算。原告主张按剩余工程款137960.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65%计算利息,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工程款137960.5元及利息(以137960.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521.21元,减半收取计1760.6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