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

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执5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阮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天晖,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北大道二号。
法定代表人:蓝方宋,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价款392054.89元及该款利息,仲裁费977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计459115.95元。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二宗,均已被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且被执行人已在土地上开发商品房项目;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车位、商品房、商铺,均已被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笔,均已被另案先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小轿车一台,已被另案先行查封,且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公积金、保险类投资、股票、网络支付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分文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另案先行采取执行措施,且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在本案中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则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辉
审 判 员  李 洪
审 判 员  樊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泓霖
书 记 员  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