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

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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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7民初118号
原告: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2号A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57208159B。
诉讼代表人: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军,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玲,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子材西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1586099X。
法定代表人:梁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超,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悦酒店)诉被告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悦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军、朱晓玲、被告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喜悦酒店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水务公司向原告喜悦酒店支付押金118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1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水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7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喜悦酒店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以(2020)桂07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原告喜悦酒店向市自来水公司服务部为原告喜悦酒店进行水表安装,双方形成水表安装合同关系。完成安装后双方进行结算,该水表安装工程款为4958.38元,原告喜悦酒店已于2011年3月29日将4958.38元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水务公司,但被告公司至今没有退还11800元水表押金。2015年,钦州市自来水公司服务部注销,全部资产合并至钦州市自来水公司,而钦州市自来水公司由被告钦州水务公司吸收合并。现原告喜悦酒店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已向被告水务公司发送了催收11800元的加紧催收函,但被告水务公司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而提起诉讼。
被告水务公司辩称,原告喜悦酒店要求被告水务公司返还押金以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临时表是为完成某一项工程任务或某件事临时用水才开设的临时表户,一旦该工程任务或某件事完成后开户人可能随时撤离,所以,为保障施工工料款及该临时表所产生水费、污水费、垃圾费、水资源费等费用得到及时支付,被告水务公司会在用水人申报安装临时表时收取工料款押金及临时表水费押金。临时表押金在交清该表名下水费、取消临时表后退还。本案中,原告喜悦酒店(原广西双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请安装涉案临时水表时,缴纳了两笔费用:一是工料款押金7000元;二是临时表水费押金11800元。在涉案临时表安装完毕后,结算工料款为4958.4元,被告水务公司从缴纳的7000元工料款押金中扣除4958.4元后,已将2041.60元退还给了原告喜悦酒店。所以,缴纳的7000元工料款押金才是临时水表本身的押金,而11800元为临时表水费押金。根据原告喜悦酒店提供《安装工程(结)算书》在结算表第一行已列明包含了2178元的水表费用,原告预交的7000元工料押金是临时水表本身的押金确定无疑。关于原告喜悦酒店将临时表给予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建)使用的问题。根据原告喜悦酒店出具的《证明》最后一句话已明确,原告喜悦酒店只是为了作为施工方的广西二建得到正规的发票才将水表给予广西二建使用,而该水表的开户人仍为原告喜悦酒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影响原告喜悦酒店继续承担支付水费的义务。案涉的11800元是担保案涉临时水表户下的水费得到支付,即便原告喜悦酒店将涉案临时表给予广西二建使用,那么11800元作为担保临时表户下水费的押金也一同转移,至于原告喜悦酒店缴纳的11800元应由原告喜悦酒店向广西二建公司主张。现该临时表户下仍欠着被告水务公司40000多元的水费,被告水务公司不应将11800元的水费押金退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喜悦酒店始建于2010年,原称广西双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2013年3月20日,广西双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水务公司是从原钦州市自来水厂演变而来,1993年,钦州市自来水厂更名为钦州市自来水公司。2015年4月17日,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复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与钦州市自来水公司兼并重组方案》,兼并重组的基准日为2013年6月30日。明确兼并重组后的公司名称仍为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原钦州市自来水公司依法注销。钦州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且未履行完毕的买卖、供水、施工承包、租赁、劳务派遣、保安服务、保险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均由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概括承受,开投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新当事人享有钦州市自来水公司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2010年11月23日,原告喜悦酒店(原广西双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钦州市,因工程建设用水需要,原告喜悦酒店向被告水务公司(原钦州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安装临时供水设施解决建设用水问题,并填写了安装申请表,明确临时表押金为11800元,工料款押金为7000元。2011年2月18日,原告喜悦酒店依约分别向被告水务公司交纳了工料款押金7000元,临时表押金11800元。被告水务公司安排人员完成供水设施安装后,经结算,安装工程款为4958.40元,被告水务公司收取了该安装工程款后,已将余下的2041.60元退回原告喜悦酒店,双方供用水使用正常。2013年7月3日,原告喜悦酒店向被告水务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喜悦酒店使用水(用水编号:82200074),给予广西二建使用,敬请给贵公司开票缴费。广西二建使用该供水用于原告喜悦酒店综合楼建设,广西二建完成工程建设后已撤离该工地,该工程用水尚未进行最后结算,该水表亦未申请注销。由于原告喜悦酒店资不抵债,提出破产申请清算,2020年1月3日,本院以(2019)桂07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原告喜悦酒店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以(2020)桂07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经审查后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喜悦酒店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钦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撤销钦州市自来水公司服务部的决定》、钦政函〔2015〕33号、钦投报〔2014〕818号、《收据》、《安装工程适用(结)算书》、《钦州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专用发票》;被告水务公司提供交的《证明》、用户信息截图、欠费明细清单、《广西钦州市自来水公司户安装表》、收据两张、工料款(工程材料款)发票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原则,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反映了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归纳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讼争的临时表押金11800元,是水表本身押金或是用水押金,原告喜悦酒店请求退回押金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喜悦酒店为工程建设需要向被告水务公司申请安装供水设施供用水,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供用水合同书,但从双方建立供用水实际过程看,
实际发生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供用水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对供用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喜悦酒店按照约定支付了7000元押金,该押金实际是预付工程款性质,被告水务公司完成供用水设施安装,经双方验收结算投入使用,合同已履行完毕。对于供用水合同,原告喜悦酒店缴纳临时表押金11800元,被告水务公司供水,该临时表押金实际是用水押金。在供用水过程中,原告喜悦酒店向被告水务公司出具《证明》,该供用水给予广西二建使用,由于广西二建使用该供用水是用于原告喜悦酒店建设,原告喜悦酒店是该供用水的最终使用和受益者,原告喜悦酒店与被告水务公司的实际供用水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至于原告喜悦酒店与广西二建的工程用水结算是其内部关系,不能单独对抗被告水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原告喜悦酒店对该供用水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并申请注销水表终止供用水合同关系,单独提出请求被告归还供用水押金条件尚未成就,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双方对供用水结算和终止供用水关系没有诉,本院不予审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伍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须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不顺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群民
审 判 员 赵斯婷
审 判 员 李彦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凤群
书 记 员 韦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