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06民初1964号
原告:唐久庆,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
原告:***,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乐陶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创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海港区彩龙国际商贸大市场115(D4)幢**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海港区拿波里小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惠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住所地***市海港区北环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佳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住所地***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205国道北侧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京运华东建材商贸中心业主,现住福建省田市秀屿区。
被告:***,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市海港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抚宁区。
被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戴河,住所地***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戴河新区,住所地***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久庆、***与被告***晋取贸易有限公司、***市乐陶经贸有限公司、***创飞商贸有限公司、***亚德商贸有限公司、***市惠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市佳鑫模板有限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久庆、***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久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久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久庆、***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