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卢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