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卢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秦皇岛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秦皇岛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