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6民初1187号
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山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330107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甜,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39408149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