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

石台县仙寓镇李箕红大理石厂与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民初34号

原告:石台县仙寓镇李箕红大理石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南源村。

经营者:李箕红,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信,男,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由石台县仙寓镇南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世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监禁于九成监狱泊湖监区。

原告石台县仙寓镇李箕红大理石厂与被告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石台县仙寓镇李箕红大理石厂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台县仙寓镇李箕红大理石厂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台县仙寓镇李箕红大理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石台县仙寓镇李箕红大理石厂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斌

审 判 员 程度声

审 判 员 黄前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靖宇

书 记 员 王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