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

*天全与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4民初3056号

原告:*天全,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武川县。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包头市。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全与被告**、***、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天全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