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643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254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65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6430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