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5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欧洲苑3号楼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 被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545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664777.99元,申请执行费19048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5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