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5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泉湖村4组6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511154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182816.4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22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554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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