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区中心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
负责人:张雪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甘肃国香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力民,男,1978年5月16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甘肃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9年4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何莉俊,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兰州玛钿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698号(昌隆大厦11楼AB座)。
法定代表人:胡武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武林,男,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马红梅,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思潮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3100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鲜志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鲜志勇,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邓小蓉,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崔萍,女,1979年8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刘生秀,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何陪,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区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国香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玛钿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思潮家居有限公司、赵力民、崔萍、胡武林、马红梅、张建国、何莉俊、鲜志勇、邓小蓉、刘生秀、何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中心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673918.82元,其中本金3966386.75元、欠息金额629888.73元、案件受理费27621.5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7795元。未计算2018年3月21日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区中心支行申请对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崔萍名下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北路无号(新港城D区)第1单元05层501室、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的房产进行处置。在司法评估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区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崔萍达成和解,撤回司法评估申请,双方自行议价,并同意被执行人崔萍于2020年6月自行腾交抵押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区中心支行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暂不执行甘肃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玛钿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思潮家居有限公司、胡武林、马红梅、张建国、何莉俊、鲜志勇、邓小蓉、刘生秀、何陪等名下的财产。现因本案抵押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甘肃国香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力民、崔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爱明
书记员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