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4640号
原告: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捷港大街东七斗六毛。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市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沧州临港骅瑞管桩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