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7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54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间支行账号为10×××85的存款135269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间支行账号为10×××85的存款1352690元的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