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第1989号
原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红旗,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8元,由原告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