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才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才,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芬,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广华,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62244514E。

法定代表人:李兰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路33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原审原告:张军平,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原审原告:田国强,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原审原告:赵志刚,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审原告:田献礼,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原审原告:田振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因与被上诉人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张军平、田国强、赵志刚、田献礼、田振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2.50元,由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永胜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安 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