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才,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芬,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广华,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62244514E。
法定代表人:李兰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路33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原审原告:张军平,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原审原告:田国强,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原审原告:赵志刚,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审原告:田献礼,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原审原告:田振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因与被上诉人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张军平、田国强、赵志刚、田献礼、田振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2.50元,由上诉人***、**才、赵云芬、杜广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永胜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安 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