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3财保85号 申请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访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399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号:PZDM20221311000000027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13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