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3110号
原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卢保国,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荣国发,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以上二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路**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卢保国、***、***、***、***、***、***、***、***、**、***、***、荣国发、***、***、***、***与被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保国、***、***、***、***、***、***、***、***、**、***、***、荣国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计3527元,由***、***、**、卢保国、***、***、***、***、***、***、***、***、**、***、***、荣国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