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鸿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鸿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鸿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鸿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992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8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6150元,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104执1168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