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湄执字第4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从文。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发明,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湄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建筑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4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