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8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文,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男,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豪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本案中,***主张其在北京首钢园区大跳台项目工地工作,一审法院应查明涉案项目的总包、分包以及盛世豪杰公司与涉案项目的关系,并进一步查明盛世豪杰公司是否对***存在实际用工等情况。鉴于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姚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