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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038号
原告: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8层811。
法定代表人:马德锋,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古城西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锋,经理。
原告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焦岗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庆敏
书记员 陈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