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南。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思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乔羽
书 记 员 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