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40720号

原告:***,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

被告: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B区3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王素杰。

被告:厦门禾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111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4日,汉族,住厦门市海昌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更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吕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