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12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以与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