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066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4民初3066号
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1048263P),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洪健,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6621-9),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