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665号
原告: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10国道北侧物流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仲伟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B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邓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