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76号
原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B号1016号。
法定代表人:邓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香港路888号。
原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