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5622号
原告: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10国道北侧物流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575398451U。
法定代表人:仲伟芳,总经理。
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B号1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46192230Q。
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4469968596B。
法定代表人:李征球,校长。
原告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吉合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2元(原告已预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姚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