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12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珍芹,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莎,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218号向西130米高新区江淮科技园院内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邓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昌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东大街北侧出让土地内4幢29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昌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昌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昌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