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9民初6756-1号
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46192230Q,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B号1016号。
法定代表人:邓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5007179Q,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今是清华园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共计80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单号为622060000191100××××的保函为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