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惟***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346192230Q,住所地***市海州区科苑路88-B号1016号。
法定代表人:邓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惟***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YWJG16E,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人民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惟***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23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惟***创意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250元及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惟***创意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22日、5月17日、7月8日、8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值得扣划的存款461.82元,本院予以扣划并继续冻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4月25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未有值得扣划的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
(4)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数据;
(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登记注册地走访,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孙文祥,经与孙文祥电话联系,孙文祥称正计划与皇冠世纪酒店进行诉讼,会尽快还钱,后其未履行承诺。
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孙文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9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461.82元,剩余部分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723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葛海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