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002号
申请人: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A区14号楼、15号楼A1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B号1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人民币2897217.42元。申请人购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2897217.42元,限期一年;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李雨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