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渝水区珠珊镇卫东钢管租赁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229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渝水区珠珊镇卫东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张志新、新余市尚欣土石方有限公司、华水珠、颜希、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思平、邹耐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新、新余市尚欣土石方有限公司、华水珠、颜希、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思平、邹耐根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新、新余市尚欣土石方有限公司、华水珠、颜希、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思平、邹耐根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