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824民初1570号
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小源、江西谦盛置业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925634.52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小源、江西谦盛置业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5634.52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小
书记员***